應對歐盟新電池法一站式解決方案
歐盟新電池法規
根據歐盟新電池法規第95條規定,原電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25年8月18日(今日)正式廢止。原電池指令中的大部分要求將從即日起在新電池法規中生效。
為幫助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等相關企業精準把握原電池指令被新電池法規取代后的不同,SGS特邀管理與保證事業群陳慶今博士系統梳理實施新電池法規與原電池指令的類似條款的核心差異。
需特別說明的,本文僅聚焦自今日起生效的新電池法規,與原電池指令(2006/66/EC)中類似條款的核心差異,旨在幫助企業快速掌握新舊規則的銜接要點。對于新電池法規中新增的獨立要求(如碳足跡、再生材料、電池性能和耐久性、電池安全性、電池標簽和信息展示、電池檢測、合格評定、盡職調查、電池護照、制造商義務、NB機構驗證等),本文暫不展開介紹。

1、有害物質
對汞的限制擴展到所有各類電池,不存在豁免了,相應地也不存在給“汞”超標電池貼標志的問題了。
對以下產品中的鎘不再豁免:
(a)應急和報警系統,包括應急照明;
(b) 醫療設備。
這意味著,這兩類產品也要開始限制“鎘”含量不能超過0.002%了,也不存在超標時貼標志的問題了。
2、電池標志
從今日開始,當計算出電池分類收集標志(垃圾桶標志)的面積會小于 0.47*0.47cm時(原電池指令是0.5*0.5cm),無需在電池上標記,但應在包裝上印上面積不小于1×1cm標志。
3、“生產商”
新電池法規與原電池指令對“生產商”的定義有明顯差異。
在原電池指令中,根據其對“生產商”的定義,所有“生產商”都是在歐盟境內的,歐盟外的企業不可能是“生產商”;而在新電池法規中,遠程銷售電池給歐盟最終用戶的,也被定義為“生產商”,需履行“生產商”相關義務。在遠程銷售越來越普遍的今天,很多企業會成為這種類型的“生產商”,如在電商平臺銷售電池給歐盟消費者的企業或個人。
雖然國內的大部分企業沒有遠程銷售,不是電池“生產商”。但是,目前國內很多企業計劃在歐盟成立公司,然后從國內進口并在歐盟銷售電池。這時,這些企業就很容易成為歐盟境內的“生產商”。
以上兩種情況,都需特別關注新電池法規和原電池指令在廢電池管理方面的以下差異。

4、廢電池管理要求的差異
從即日起,廢電池管理方面的差異,將是廣大電池供應鏈企業能夠感受到的最大差異,因為新電池法規中的廢電池管理要求與原電池指令有著巨大差異。
如果企業屬于電池“生產商“,必須注意以下差異:
原電池指令廢電池相關的義務都由生產商履行,新電池法規規定所有廢電池相關義務都可以委托給生產商責任組織開展;
原指令規定生產商的注冊可向國家主管部門或成員國授權的生產商責任組織進行,新電池法規則要求注冊需由生產商或其委托的生產商責任組織向主管部門進行;
原電池指令沒有要求生產商或其委托的生產商責任組織申請獲得授權,新電池法規增加了此要求;
原電池指令收集廢便攜式電池是歐盟成員國的責任,但成員國會要求經銷商收集,并可以要求生產商收集;確保達到收集率也是歐盟成員國的責任。在新電池法規中,這些都是生產商的責任,當然可以委托給“生產商責任組織”履行。
原電池指令只是規定生產商不能拒收工業電池(含動力電池),新電池法規中則規定生產商必須主動收集這類電池。
原電池指令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以要求生產商收集SLI電池,在新電池法規中則明確這就是生產商的責任。
原電池指令規定收集后的廢電池的處理和再生是生產商或第三方的責任。新電池法規中則規定這是特許處理商或再生循環商的責任,確保再生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也是再生循環商的責任。
原電池指令對于小的生產商可以豁免廢電池管理相關費用;新電池法規無此規定。
新電池法規增加了一些向最終用戶和分銷商、廢電池處理設施運營商、公共廢物管理機構、廢物管理商提供廢電池預防和管理的信息,具體見電池法規第74條。

5、罰則
從今天開始,成員國就已制定好了適用于違反電池法規的處罰規則,如果有違反電池法規的情況,將按照新法則處罰了。
6、進一步延遲生效的原電池指令要求
原電池指令廢止,并不意味這所有條款的廢止,以下兩方面的要求,還將在舊電池指令中生效:
電池的可拆卸可更換性:原電池指令此條款一直生效到到2027年2月18日,剛好與新電池法規的相關要求生效時間銜接。
原電池指令第21條第2點:關于便攜式電池容量標識的要求,保持到2026年8月18日仍有效,剛好與新電池法規的相關要求生效時間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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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GS管理與保證事業群 陳慶今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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