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費品市場中,洗手液可分為普通洗手液和抗抑菌洗手液兩大類。目前,我國水洗型洗手液相關的國家標準有GB/T 34855-2017《洗手液》和GB 19877.1-2005 《特種洗手液》,監管要求也不相同。
監管要求
普通洗手液,即不具有抗菌抑菌功效的洗手液,屬于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滿足《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規定要求,對產品進行備案,進行砷、鉛、汞、鎘、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菌總數、耐熱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菌等項目檢驗。此外,GB/T 34855-2017《洗手液》產品標準于2018年5月起實施,對質量管控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要求。
抗抑菌洗手液,因具有殺滅或抑制病菌作用,在我國被歸為消毒產品進行監管,須滿足GB 19877.1-2005 《特種洗手液》標準和WS 628-2018《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技術要求》,上市銷售前也要進行備案,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抗菌率/抑菌率等項目的檢驗。其中,標識具有抗菌功效的洗手液,殺菌率需要≥90%;標識具有抑菌功效的,抑菌率應≥50%。
GB/T 34855-2017 與 GB 19877.1-2005 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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