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歐盟新電池法一站式解決方案
歐盟新電池法規

電池法規針對的是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成品,但是否對電池供應鏈上游企業毫無影響呢?顯然不是。恰恰相反,沒有上游供應商的配合,電池成品制造商將無法滿足電池法規的要求。反過來講,如果電池上游供應商無法支持配合客戶滿足電池法規要求,一定會影響公司的供應商地位。
本文以問答的形式,系統全面地介紹了電池法規對電池上游供應商的影響。
Q&A
Q1 歐盟電池法規都是針對電池或電池制造商的要求,我們作為電池材料供應商,應該沒什么關系吧?
電池法規直接規范的產品確實是電池成品,不是電池材料;直接規范的企業,也主要是電池供應鏈上的電池成品制造商、電池成品生產商和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
在電池法規中,除了第39條直接要求電芯和電池模塊供應商應免費提供符合法規要求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外,無其他直接要求,對其他電池材料供應商則完全沒有提任何要求。
但是,沒有直接的法規要求,不表示電池法規與電池材料供應商沒有關系。因為電池法規的絕大部分要求,沒有電池材料供應商的配合,電池成品企業是無法滿足的。從這個角度看,電池材料供應商不僅與電池法規有關系,而且關系非常大。
Q2 電池法規中哪些要求會對電池材料供應商有影響?
電池法規對有害物質的要求、對碳足跡的要求、對再生含量的要求、對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對電池安全的要求、對盡職調查的要求等,都會對電池上游相關物料供應商有顯著影響;對標簽標志要求、電池護照要求,也會對電池上游供應商有一定影響。對電池管理系統的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信息展示要求、合格評定要求、廢電池管理要求,則基本不會影響到供應商。
Q3 電池法規對有害物質只是限制汞鎘鉛,作為電池材料供應商,是不是送去檢測一下就可以?
電池法規要求管控電池中的有害物質,必然要求電池材料管控有害物質,因為有害物質都來自于電池材料。
在有害物質要求方面,一般人只關注到電池法規對汞鎘鉛的限制要求,沒注意到電池法規在多個條款提出了與有害物質相關的要求,包括:
* 第6條:滿足REACH法規附件XVII及汽車指令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
* 第13條附件VI:在電池標簽上標識除汞鎘鉛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質;汞鎘鉛超標時要標識對應元素符號。
* 第49條附件X:盡職調查時要識別有害物質風險。
* 第77條附件XIII:識別并在電池護照中包含除汞鎘鉛之外的有害物質信息。
* 第74條第1點:提供電池中含有的物質(特別是有害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或人員安全的影響信息。
* 第74條第3點:提供有害物質所在信息。
對于以上要求,作為電池材料供應商,要么需要限制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要么需要識別其含量及其所在材料并告知客戶。
請注意,電池法規中提及的有害物質,可不僅僅是汞鎘鉛三種,而是按照歐盟1272/2008號法規第3條被歸類為危險的所有物質,數以萬計。要管控這么多的有害物質,絕不可能只依賴檢測,而是應該建立覆蓋各相關過程的有害物質管理體系,如QC 080000有害物質過程管理體系,并確保體系長期有效運行。
Q4 電池碳足跡相關要求對電池材料供應商影響大嗎?
影響很大。如果您了解產品碳足跡計算原理和方法,特別是與歐盟電池法規配套的碳足跡計算授權法案的要求(如動力電池碳足跡授權法案),就知道電池材料供應商需要配合電池客戶做大量的工作。
例如,在歐委會發布的動力電池碳足跡授權法案中,明確規定從陰極活性材料、陽極活性材料、電解質開始,沿供應鏈向下各階段的材料、零部件的碳足跡的計算,都要求采用公司特有數據。這意味著至少要收集公司現場數據交付給客戶開展碳足跡計算,或者按照規定方法計算出產品碳足跡報告給客戶。
此外,碳足跡法案還規定NB機構對碳足跡開展驗證時,要對以下場所進行現場驗證:陽極、陰極、陽極材料、陰極材料的生產場所,以及需要時其他要求收集公司特有數據的場所。也就是說,只提交數據給客戶還不夠,將來NB機構開展碳足跡驗證時,還會到上述材料的生產企業開展現場驗證。
除了報告碳足跡,電池法規還規定到一定的年限(如動力電池是2028年2月18日后),電池法規還會設定電池碳足跡的限值。到時,電池材料供應商肯定要提前配合客戶確保碳足跡不超標,所以逐步降低產品碳足跡也是電池材料供應商必須開展的工作。
Q5 電池法規再生含量要求對哪些電池材料供應商有影響?
電池法規再生含量要求主要影響的是電池活性材料制造商,需要計算活性材料中鈷鉛鋰鎳的占比信息,然后將此信息告知客戶。
這就意味著,電池活性材料制造商要區分哪些鈷鋰鎳是來自電池制造廢物或廢電池的,占比多少;哪些鉛是從廢物中回收的,占比多少。具體的計算方法有待歐盟進一步發布。
電池法規還規定到一定的年限,電池活性材料制造商還需要確保活性材料中含有的回收鈷鉛鋰鎳的含量不低于電池法規規定的限值。這意味著將來做電池活性材料時,只用原生材料是不行的,需要配比一定的再生材料。
Q6 電池盡職調查要求對電池材料供應商有影響嗎?
盡職調查的直接規范對象是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要求對電池中含有的鈷、鋰、鎳、天然石墨的上游供應鏈開展盡職調查,對其他材料無要求。
涉及這幾種物料的上游供應鏈企業需要配合客戶開展社會和環境風險調查,對于存在風險的,要實施風險管控。發生風險后,要實施風險緩解措施。
這些材料供應鏈企業還可能被客戶要求接受NB通報機構的驗證,或者通過指定的盡職調查機制驗證。具體做法有待歐盟發布《盡職調查指南》。
Q7 電池標簽標志要求需要電池材料供應商配合做哪些工作?
很明顯,電池法規對標簽標志的要求都是針對電池成品的,對電池材料供應商并沒有直接要求。
但是,法規規定的標簽標志所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需要供應商提供的,包括:電池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物質信息、可使用的滅火劑、電池中所含濃度高于0.1%(重量比)的關鍵原材料信息、電池活性材料中鈷鋰鎳鉛的含量信息。電池材料供應商應隨時準備好上述信息,應要求提供給客戶。
Q8 電池護照要求需要電池材料供應商配合做哪些工作?
電池護照是對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的要求,針對的是成品電動汽車電池、工業電池(2kWh以上)、LMT電池。作為電池材料供應商,無需建立電池護照,但還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給客戶:電池材料成分、詳細組分信息、可再生成分含量信息等。
Q9 還有哪些要求對電池材料供應商有影響?
其他要求如電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電池安全要求,應該會牽涉到電芯層級的供應商。
END
作者:SGS管理與保證事業群 陳慶今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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