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歐盟新電池法一站式解決方案
歐盟新電池法規

我們都知道,電動汽車是使用電池的產品,并不是電池本身;電池法規針對的是電池,而不是電動汽車。但是,按照電池法規的規定,需要直接承擔法規責任的,更可能是電動汽車企業,而不是電池企業。
在前期《正確解讀歐盟電池法規》中,我們介紹了電池法規不同條款的責任主體可能是電池“制造商”,也可能是電池“生產商”,還可能是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

作為電動汽車制造企業,既可能是電池法規中的電池“制造商”,也可能是電池“生產商”,還可能是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所以,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切不可簡單隨意地將責任推給電池制造企業。作為整個供應鏈上離歐盟市場更近的電動汽車制造企業,更應該關注自己產品中的電池是否合規,自己是否滿足了電池法規規定的適用義務。
本文意在幫助電動汽車企業識別自己在電池法規中的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企業可以采取的應對策略。
對于使用電池的其他各類產品,如電子電器產品等,分析方法基本相同。為行文方便,僅以電動汽車為例進行介紹,其他產品制造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法規義務分析
為了準確確定電動汽車制造企業的電池法規責任,我們需要先明確汽車上帶有的電池類別,然后確定汽車企業在法規中的身份角色,最后確定汽車及車上電池是誰投放歐盟市場的。

先看電池類別
電池法規規定了很多要求,不同的電池類別,適用的要求不同。
以電動汽車為例,車上的動力電池屬于電池法規的“電動汽車電池”;車上的啟動、照明等電池,屬于“SLI電池”;一些車用遙控器里的電池,則屬于“便攜式電池”。這三類電池各自需要滿足的要求不同,詳見電池法規文本。
要確定汽車制造企業的直接責任,先要看汽車制造企業是否是電池“制造商”
如果車上的電池是以汽車制造企業的名義或商標投放歐盟市場的,說得更直白一點,如果電池上面標明的電池制造商(manufacturer)是汽車制造企業的話,那這個電池的“制造商”就是汽車制造企業,而不是電池制造企業。
如果汽車制造企業是電池“制造商”,那需要直接承擔的法規責任包括:電池有害物質控制、電池碳足跡、電池再生材料含量、電池性能耐久性、電池安全、電池標簽標志、電池管理系統信息展示、合格評定等義務,具體哪條要求適用還進一步取決于電池屬于哪個類別。
要確定汽車制造企業的直接責任,還要再看汽車制造企業是否是電池“生產商”
如果汽車制造企業是電池法規里面定義的“生產商”,當汽車在歐盟報廢后,法規規定的廢電池管理責任也是汽車制造企業的。對于國內注冊的公司,這種情況只有在汽車企業通過遠程模式直接將汽車銷售給歐盟的最終用戶時才會發生,比較少見。
如果汽車企業在歐盟注冊了公司,并在歐盟開展汽車進口、制造、銷售等,那么公司是電池“生產商”的可能性極大。

要確定汽車制造企業的直接責任,最后要看汽車及車上電池是誰投放歐盟市場的
如果汽車制造商直接將汽車及車上電池投放歐盟市場,那企業還需要承擔“盡職調查”和“電池護照”相關義務。
對于國內注冊的公司,這種情況只有在汽車企業通過遠程模式直接將汽車銷售給歐盟的最終用戶時才會發生,比較少見。
如果汽車是歐盟進口商進口到歐盟后再在歐盟銷售,那汽車和汽車上的電池都是歐盟進口商投放歐盟市場的。
如果汽車企業在歐盟成立了公司,并在歐盟開展汽車進口、制造、銷售等,那么電池一般都是汽車公司投放歐盟市場的。
法規義務的應對策略建議
首先,不要做電池“制造商”,通俗地說就是汽車中的電池不要貼自己公司的牌。在電池法規中,“制造商”的責任很重,作為不是真正制造電池的企業,只要不在電池上標明自己公司是“制造商(manufacturer)”,就可以規避所有與“制造商”相關的直接責任。這時,為了保證電池產品本身符合電池法規適用要求,汽車制造企業只需要在與供應商的合同中,規定供應商供應的電池必須符合歐盟電池法規即可。

其次,國內注冊的汽車企業,盡量不要通過遠程合同將汽車銷售給歐盟的最終用戶,以規避“廢電池管理”、“盡職調查”和“電池護照”的直接法規責任。這些責任可以通過由歐盟進口商進口汽車在歐盟銷售來規避。當然,如果公司希望獲得銷售環節的利潤,自己在歐盟注冊公司將產品進口到歐盟銷售,那就需要直接承擔這些條款的責任。這時,公司應當權衡取舍,服從公司大的運營戰略。
最后,如果公司在歐盟成立汽車制造企業,則上述針對“制造商”的策略同樣適用。“盡職調查”和“電池護照”的責任則是無法規避的。“廢電池管理”也可以通過由經銷商銷售加以規避。同樣,為了銷售環節的利潤,公司是否自己直接銷售產品,也應該服從公司大的運營戰略。
作者:SGS管理與保證事業群 陳慶今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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