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緬因州正式實施了《兒童產品有毒化學物質法案》(第38篇,第16-D章)。該法案要求兒童產品的生產商、經銷商如向兒童產品中添加優先化學物質(PC)且超過最低限量時,須通報相關信息。有關優先化學物質(PCs)的信息披露不適用于不可接觸的部件。

根據該法案,化學品的優先級分為三個等級:
CHCs 從CoC清單中評估選出,并在進一步評估后,可將其升級為PCs,對其開展監管行動。 這些化學物質需要定期評估和更新。
根據法案的規定,“兒童產品”的定義如下:
自2011年以來,發布了以下法案章節及其相應的PCs: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章節規定了兒童產品報告的具體范圍。
緬因州環境保護局(DEP)于2020年7月發布了全新的第890章擴大其優先化學物質清單,增加了在特定兒童產品中需要通報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為優先化學物質”。根據新章節的要求,某些特定類別的含有故意添加的PFOS或其鹽的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分銷商必須在生效之日起180天內向DEP報告。 這項新規于2020年7月28日生效,其報告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24日。如果受監管兒童產品在2021年1月24日后上市銷售,則在產品上市后30天內完成通報。
表1總結了更新后的第890章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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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因州環境保護部 第890章“認定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為優先化學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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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化學品 |
范圍² |
要求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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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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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意添加優先化學品(PC)并超過實際限量(PQL),則應向DEP報告。 |
2020年7月28日
(報告截止日期= 2021年1月24日,否則為銷售后3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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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氟辛烷磺酸(PFOS,CAS 號1763-23-1),全氟辛基磺酸鉀(CAS 號2795-39-3),十七氟-1-辛烷磺酸鋰(CAS號 29457-72-5),全氟辛基磺酸銨(CAS 號29081-56-9)和雙(2-羥基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CAS號 70225-14-8)
2 根據法規,以下產品可以豁免報告:
3 帶蓋,覆蓋物,蓋子或噴嘴的容器,例如嬰兒奶瓶,防漏杯,運動水壺和保溫瓶,以及一次性和可重復使用的餐具,例如盤子,碗,杯子/玻璃杯和餐具。 銷售時含食品或飲料的容器是豁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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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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