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來西亞,食品接觸陶瓷受《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的管制。根據該法律,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 1.1L)和大型中凹器皿(³ 1.1L)必須符合鉛和鎘的遷移(《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附表13),物理/性能特征和標簽要求。

根據法律中的定義,陶瓷器皿是指任何被用作盛裝食品的陶瓷器皿或包裝,由骨瓷,瓷器,玻璃瓷器,陶器(包括鐵炻器和炻器)制成的,用于或打算用于人類食用的食物的制備,包裝,儲存,運輸或接觸。
2020年3月,世貿組織(WTO)發布了馬來西亞的一項提案,宣布其打算擴大《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規定的陶瓷制品中鉛和鎘限制的范圍,以包括陶瓷炊具。 根據第G/SPS/N/MYS/44號通知并附于WTO第20-2546號文件的修訂草案包含兩個重要更改:
根據WTO的通知,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5月30日。
表1總結了陶瓷炊具中鉛和鎘的遷移要求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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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WTO第20-2546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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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器類型 |
樣本數 |
全部樣本的遷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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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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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具 |
4* |
≤ 0.5 mg/L |
≤ 0.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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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形狀,顏色和裝飾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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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7年,馬來西亞修訂了鎘的遷移限值,對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和大型中凹器皿的要求變得相對寬松了(SafeGuardS 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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