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EU) 2023/1464,修訂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增加第77項限制項,管控所有物品(成品)中的甲醛釋放量(CAS號:50-00-0)。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REACH附錄XVII管控要求
2026年8月6日后,若按照該修訂案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測試,物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如下濃度將不得投放市場:
■ 家具和木制品為0.062 mg/m3
■ 除家具和木制品以外的物品為0.080 mg/m3
第1條不適用于:
■ 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存在于生產該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 專供在可預見條件下戶外使用的物品
■ 專門用于建筑物外殼和防潮層之外且不向室內空氣釋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 專供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接觸
■ 第72條規定的限制范圍的物品
■ 屬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U) No 528/2012 范圍內的殺菌產品的物品
■ (EU) 2017/745 法規管控的設備
■ (EU) 2016/425 法規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 (EC) No 1935/2004 規定范圍內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物品
■ 二手物品
2027年 8月6日后,若按照該修訂案附錄14規定測試條件測試,道路車輛內部甲醛濃度超過0.062 mg/m3,則不得投放市場。
第2條不適用于:
■ 專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導致公眾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接觸甲醛
■ 二手車輛
車內甲醛管控要求
歐盟市場一直以來對于車內空氣質量沒有明確限值要求,而我國早在2011年國家環保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聯合發布了《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GB/T 27630-2011),規定了8種有害物質在車內空氣中的濃度要求,其中便包含甲醛的要求。

SGS具備整車空氣質量測試能力,已獲得CNAS資質,可提供REACH附錄XVII一站式服務。SGS提醒廣大出口企業,關注進口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確保產品的合規性和安全性,積極開發綠色環保材料和工藝,加大車內VOC管控力度,有效降低甲醛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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