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較與前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其主要變化如下:
一般固體廢物的管理方面
-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具體參見法規第十八條);
- 新增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二十二條);
- 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三十六條);
- 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并簽訂書面合同,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三十七條);
- 新增了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三十八條);
- 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三十九條);
- 新增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四十八條)。
危險廢物的管理方面
- 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七十八條);
- 明確了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批。(具體參見法規第八十一條);
- 明確轉移危險廢物的,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八十二條);
- 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要求(具體參見法規第九十九條)。
建筑垃圾、污泥、電子電器的管理方面
- 細化了工程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義務(具體參見法規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 新增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處理的義務(具體參見法規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 確立了電子電器等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具體參見法規第六十六條)。
法律責任方面
- 新增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具體參見法規第一百二十二條);
- 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加大了處罰金額,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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