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歐盟正式發布了(EU) 2025/40《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PPWR),將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廢除并全面取代現有的94/62/EC指令,成為歐盟在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規。
PPWR系統性整合了有害物質限量、再循環回收材料含量、可回收性分級(A-C級)和包裝減量目標等要求,形成了包裝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并且首次在包裝領域將再循環回收材料含量從鼓勵性目標升級為強制性要求,并針對不同塑料包裝類型設定了分階段的詳細目標。具體要求如下。
■ 包裝中物質的要求 (Article 5)
重金屬含量限制:與94/62/EC指令要求內容相同,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
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總含量不得超過100 mg/kg ,法規適用的產品仍需滿足(EC) No. 1907/2006(REACH)附錄XVII或(EC) No 1935/2004中關于食品接觸材料(FCM)和制品的要求。
新增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限制,于2026年8月12日生效
如果總氟超過50 ppm,則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下游主體提供PFAS或非PFAS的氟含量證明。
■ 包裝可回收性 (Article 6)
投放市場的所有包裝都應當是可回收的,法規設定了分階段實現的包裝可回收性的目標。2030年1月1日起,回收性評級達到等級C及以上的包裝才可被投放市場;自2038年1月1日起,準入要求將提高至等級B。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8年1月1日前通過授權法案制定“可回收設計”標準和可回收性能等級的標準)
豁免類別
藥品和獸藥的直接接觸包裝;
部分醫療器械的包裝,嬰兒相關食品、醫學用途食品包裝;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
由輕質木材、軟木、紡織品、橡膠、陶瓷、瓷器或蠟制成的銷售包裝。
■ 塑料包裝中回收含量的最低要求(Article 7)
2030年1月1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的任何塑料部分均應含有從消費后回收塑料廢物(PCR)中回收的回收成分。法規將塑料包裝分為以下四類并設定了最小回收含量百分比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過授權法案,確定從消費后塑料廢料中回收的回收成分比例的計算和驗證方法)
豁免類別
藥品的直接接觸包裝;
部分醫療器械包裝;
嬰兒和兒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包裝;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可堆肥塑料包裝;
占包裝總重量不到5%的塑料部件;
再循環回收成分的添加致使產品不符合(EC) 1935/2004的要求的食品接觸塑料
■ 塑料包裝中生物基原料(Article 8)
2028年2月12日之前,歐盟委員會將在審查生物基塑料包裝的技術發展和環境績效后,提出關于以下相關內容的立法性的建議:
規定塑料包裝中的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續性要求和使用目標;
引入一種使用生物基塑料原料代替消費后再循環回收塑料原料的可能性。
■ 可堆肥包裝(Article 9)
2028年2月12日之前,以下兩種特定類型的包裝可以豁免可回收性包裝要求,但需符合工業堆肥標準,并在成員國要求的情況下,符合家庭堆肥標準:
透氣的茶、咖啡或其他飲料袋;
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粘性標簽。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6年2月12日前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或更新關于可堆肥包裝的詳細技術規格的協調標準。
■ 包裝最小化(Article 10)
2030年1月1日之前,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使其重量和體積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性的最小必要程度,同時考慮包裝的形狀和材料;除非:
包裝設計受特定法規的外觀設計或國際協定注冊商標保護;
包裝產品或飲料受益于受歐盟法律保護的地理標志。
在2027年2月12日之前,歐盟委員會應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酌情制定或更新統一標準,規定計算和測量包裝最小化要求的方法。對于大多數常見的包裝類型和格式,規定最大適當重量和體積限制,并酌情規定壁厚和最大空隙。
■ 可重復利用包裝(Article 11)
2025年2月11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可被視為可重復使用:
設計和投放市場的目的是為了多次重復使用。
設計上能夠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盡可能多地進行循環使用。
符合有關消費者健康、安全和衛生的適用要求。
可以在不損壞其進一步功能和重復使用的情況下被清空或卸載。
能夠在保持包裝產品質量和安全的同時被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并確保符合適用的安全和衛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能夠按照要求進行重新加工,同時保持其執行預期功能的能力。
允許貼上標簽并提供有關該產品特性和包裝本身的信息,包括確保產品安全、適當使用、可追溯性和保質期的任何相關說明和信息。
可以在不危及負責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的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符合關于可回收包裝的特定要求,以便在成為廢棄物時能夠被回收
2027年2月12日前,歐盟委員會將通過授權法案為最常被重復使用的包裝確定最低重復使用次數。
■ 包裝標簽(Article 12)
2026年8月12日之前歐盟委員將通過授權法案制定統一標簽以及標簽要求和格式的規范,投放市場的包裝需按照實施法案的標準執行。并按下圖時間分階段實現。

隨著PPWR的正式生效,歐盟對于包裝的管控趨于嚴格。作為國際公認的測試、檢驗和認證機構,SGS具備先進的重金屬和PFAS測試,再循環回收含量認證,包裝可再生性評估,生物基含量測定,可堆肥降解性測試等測試和認證能力,可助力包裝行業的供應商、制造商及下游買家積極應對法規要求,提前布局新包裝設計,確保滿足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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