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歐盟正式發(fā)布了(EU) 2025/40《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條例》(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PPWR),PPWR將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廢除并全面取代現有的94/62/EC指令,成為歐盟在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規(guī)。
(EU) 2025/40 (PPWR)條例適用于所有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為包裝的整個生命周期設定要求,涉及環(huán)境可持續(xù)性、標簽、生產者責任延伸以及包裝廢棄物的預防。它的主要內容如下:
包裝中物質的要求
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總含量不得超過100 mg/kg。此條例適用的產品仍需滿足(EC)No. 1907/2006條例(REACH)附件XVII或(EC)No 1935/2004條例中關于食品接觸材料(FCM)和制品的要求。
除非另有歐盟法律禁止,自2026年8月12日起,限制在食品接觸包裝材料中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包裝的定義和分類
“包裝”是指一種物品,無論其由何種材料制成,旨在由經濟運營商用于容納、保護、搬運、交付或向另一個經濟運營商或最終用戶展示產品,并且可以根據其功能、材料和設計通過包裝格式進行區(qū)分,包括:
(a) 在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容納、支撐或保存產品所必需的物品及其輔助元件,但不是產品的組成部分,并且打算與產品一起使用、消費或處置;
(b) 直接懸掛在產品上或附著在產品上,具有包裝功能的物品;
(c) 設計并打算在銷售點填充以分配產品的物品;
(d) 一次性物品,在銷售點出售和填充或設計和打算填充,并具有包裝功能;
(e) 可滲透的茶、咖啡或其他飲料袋,或含有茶、咖啡或其他飲料的一次性軟包裝物品,該物品旨在與產品一起使用和處置;
(f) 非滲透性的茶、咖啡或其他飲料的包裝物品,旨在用于機器中,并與產品一起使用和處置。
?初級生產包裝:是指根據歐盟Regulation (EC) No 178/2002中的定義,設計和用作初級生產未加工產品包裝的物品;
?銷售包裝:是指為在銷售點向最終用戶構成一個由產品和包裝組成的銷售單元而設計的包裝;
?組合包裝:是指為在銷售點將一定數量的銷售單元組合在一起而設計的包裝,無論該組合的銷售單元是作為整體出售給最終用戶,還是作為方便銷售點補貨、創(chuàng)建庫存單位或分銷單位的手段,并且該包裝可以從產品上移除而不影響其特性;
?運輸包裝:是指為便于一個或多個銷售單元或銷售單元組合的搬運和運輸而設計的包裝,目的是防止產品在搬運和運輸過程中受損,但不包括公路、鐵路、船舶和航空集裝箱;
?電子商務包裝:是指用于在線銷售或通過其他遠程銷售方式向最終用戶交付產品時的運輸包裝。
包裝可回收性
強調所有包裝都必須是可回收的。
? 藥品的直接包裝和外包裝
? 醫(y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嬰兒配方食品和后續(xù)配方食品、加工谷物基食品和嬰兒食品以及特殊醫(yī)學用途食品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
? 由輕質木材、軟木、紡織品、橡膠、陶瓷、瓷器或蠟制成的銷售包裝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通過委托法案,制定與“可回收設計”標準和可回收性能等級相關的標準。這些標準將在2030年1月1日或委托法案生效日期起24個月后生效,只有可回收設計比例至少達到70%的包裝(A、B或C級)才被視為可回收的。
歐盟委員會將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按包裝類別進行大規(guī)模回收評估的方法,該法案將于2035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日期起五年后生效。
塑料包裝最低回料含量的要求
為四類塑料包裝設定回料含量目標:

? 藥品的直接包裝
? 醫(y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嬰兒和兒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食品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 可堆肥塑料包裝
? 占包裝總重量不到5%的塑料部件
? 食品接觸的塑料包裝(如回料的添加致使產品不符合(EC) No 1935/2004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從消費后塑料廢料中回收的再生材料比例的計算和驗證方法。
2029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日期起24個月后的日期,以較晚者為準,包裝中的再生材料比例需符合實施法案的規(guī)定。
可堆肥包裝
截止2028年2月12日,某些特定類型的包裝可以豁免一般的可回收包裝要求,但需符合工業(yè)堆肥標準,并在成員國要求的情況下,符合家庭堆肥標準:
? 透氣的茶、咖啡或其他飲料袋;
? 用于水果和蔬菜的粘性標簽。
委員會將在2026年2月12日前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或更新關于可堆肥包裝的詳細技術規(guī)格的協(xié)調標準。
包裝最小化
截止2030年1月1日,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使其重量和體積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性的最小必要程度,同時考慮包裝的形狀和材料。
01 標準制定要求
截止2027年2月12日,歐盟委員會將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或更新關于包裝減量化的協(xié)調標準,這些標準包括計算和測量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方法。對于最常見的包裝類型和格式,這些標準會規(guī)定最大適當重量和體積限制,并在適當的情況下,規(guī)定壁厚和最大空隙。
可重復使用包裝
從2025年2月11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被視為可重復使用:
(a) 設計和投放市場的目的是為了多次重復使用。
(b) 設計上能夠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盡可能多地進行循環(huán)使用。
(c) 符合有關消費者健康、安全和衛(wèi)生的適用要求。
(d) 可以在不損壞其進一步功能和重復使用的情況下被清空或卸載。
(e) 能夠在保持包裝產品質量和安全的同時被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并確保符合適用的安全和衛(wèi)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f) 能夠按照要求進行重新加工,同時保持其執(zhí)行預期功能的能力。
(g) 允許貼上標簽并提供有關該產品特性和包裝本身的信息,包括確保產品安全、適當使用、可追溯性和保質期的任何相關說明和信息。
(h) 可以在不危及負責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的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i) 符合關于可回收包裝的特定要求,以便在成為廢棄物時能夠被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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