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對一個法規的解讀,首先要確定這個法規整體對公司的適用性,如果整體適用,則進一步確定法規各具體條款要求對公司的適用性,然后再去考慮如何滿足法規的適用要求。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無論適用與否都盲目跟風去滿足,那只會浪費資源,還往往忽略對真正適用要求的關注。
由于歐盟電池法規的空前復雜性,業界存在大量的誤讀,甚至對某些不相關的要求也費力去滿足。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知道如何對法規進行正確解讀。有的企業自己不去研究法規原文,只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別人對法規的理解,不知道這些文章多數只是泛泛而談,甚至存在對法規要求的誤解,從而被誤導。
1、對歐盟電池法規誤讀的舉例
誤以為電池是自己公司制造的,公司當然要滿足電池法規中的所有要求;
誤以為無論制造商是在歐盟境外(如中國)還是在歐盟成員國境內,其責任都是一樣的;
誤以為法規要求適用于所有電池,也同樣適用于電池的部件如電芯、電池模塊;
誤以為對電池有害物質的要求與原電池指令的要求一模一樣;以為所有電池,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都必須標有關金屬的化學符號:Cd或Pb;
誤以為碳足跡要求就是電池法規的全部,忽略其他要求;
誤以為“再生含量(recycled content)"要求與廢電池管理要求相互關聯,殊不知兩者是完全獨立的要求;
誤以為電池報廢后的處理要求全部與自己有關,如以為“電池再生效率”和“材料回收水平”也與自己有關;
誤以為電池合格評定全部可以自己開展,或者誤以為合格評定只能由通報機構開展;
誤以為自己作為電池制造企業,就必須滿足電池法規規定的所有電池護照相關義務;
誤以為必須通過參與某個電池護照聯盟才能滿足電池護照要求;過分專注于電池護照要求,不知道電池護照只是電池法規眾多要求之一;
誤以為電池必須隨附“合格聲明(DoC)”;
誤以為電池有明確的追溯性要求;
誤以為綠色公共采購也是與公司相關的要求……
2、準確識別電池法規適用于自己公司的要求

要準確識別電池法規適用于自己公司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要先明確以下幾點:
PART/1
公司在整個電池供應鏈內的身份角色

作為企業,在電池法規中,可能會涉及以下主要身份角色:電池制造商、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
電池制造商
如果是電池制造商,那么凡是涉及對電池本身的要求,如有害物質、碳足跡、再生物料含量、性能耐久性、安全性、標簽標志和信息要求、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的信息展示(電池管理系統)等,都是制造商的責任。另外,電池合格評定,必要時將不合格電池召回撤回,采取糾正措施等,也是制造商的責任。
請注意,制造商不一定是制造電池的企業自身,關鍵看電池是以誰的名義和商標投放歐盟市場的。以誰的名義和商標投放歐盟市場,誰就是這個電池的制造商,而且一定要在電池標簽上標明制造商是誰。
電池生產商
如果是電池生產商,那么主要涉及廢電池管理的責任。電池法規明確規定廢電池管理是電池生產商的責任。
判斷誰是電池生產商,最準確可靠的方法是根據電池法規對”生產商“的定義進行判斷。對于在我國國內注冊的電池企業而言,成為電池生產商有且只有一種可能,就是直接通過遠程方式將電池銷售給歐盟的電池最終用戶。如果電池企業在歐盟注冊了分公司,并在歐盟開展電池進口制造銷售等業務,那會有更大可能是電池生產商,此類公司較少,對此不展開介紹。順便說一下,電池報廢后的處理和再生要求,如“再生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要求是對廢電池再生循環商的要求,不是對電池生產商的要求。再生循環商一般是在歐盟開展廢電池再生處理的企業,與國內的電池制造企業無關。
電池進口商
在國內注冊的企業肯定不可能是電池法規定義的電池進口商。如果在歐盟注冊公司并在歐盟進口電池,那另當別論。
進口商往往是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直接義務會包括盡職調查、電池護照,還需要確保進口投放市場的電池的符合性等。
PART/2
公司生產或銷售的電池類別

電池法規將電池分成了便攜式電池、SLI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LMT)、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五大類,有的還包含有小類。
電池法規的要求都明確規定了適用的電池類別,只有適用的電池類別才需要滿足對應的要求。
如對汞的限制適用于所有電池,但對鎘和鉛的限制僅適用于便攜式電池;
碳足跡僅適用于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容量大于2 kWh)、LMT電池;
再生物料含量僅適用于電池活性材料中含有鈷、鉛、鋰、鎳的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容量大于2 kWh)、LMT電池和SLI電池;
性能耐久性要求僅適用于通用便攜式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容量大于2 kWh) 、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
法規安全要求僅適用于固定電池儲能系統(儲能電池);
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信息方面的要求僅適用于帶有電池管理系統的固定儲能系統、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
電池的標簽標志和信息要求因電池類別不同而有差異;
盡職調查要求僅適用于鈷、天然石墨、鋰、鎳等幾種原材料供應鏈;
電池護照要求僅適用于LMT電池、工業電池(容量大于2千瓦時)、電動汽車電池;
電池的可拆卸和可更換要求則不是對電池本身的要求,而是對“帶有便攜式電池的產品"和”帶有LMT電池的產品“的要求;
廢電池的回收比例要求也僅適用于便攜式電池和LMT電池。
PART/3
公司生產或銷售的電池是誰投放歐盟市場的

電池法規有的要求的直接適用對象是“將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運營商”,如盡職調查要求、電池護照相關要求。這里的關鍵在于公司生產的電池是誰投放歐盟市場的,不是直接適用對象,無需承擔法規的直接義務。
對于”投放市場“,電池法規給出了定義,但由于定義過于簡單,往往難以根據這個定義判斷公司電池是否是自己投放歐盟市場的。這里對幾種典型情形給出參考:
結語
采用以上的法規研讀方法,可以準確識別出公司適用的電池法規要求,甚至可以協助公司客戶識別出他們應該滿足的電池法規要求,然后在整個供應鏈內進行分工協作,確保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滿足電池法規要求。
作者:SGS管理與保證事業群 陳慶今博士
SGS歐盟電池法規一站式解決方案
為應對最新的電池法規,SGS提供一站式打包服務,助力各大整車制造企業及動力電池企業提前布局、管控風險、助力企業走出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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