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7日,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在《加拿大公報》第二部分(Canada Gazette, Part II)中發布了新版兒童手推車法規SOR/2023-101。該發布廢除并取代了根據《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指定的《兒童手推車法規》(SOR/2016-167)。新法規于2023年6月7日開始生效。新法規包括了一項過渡條款:允許符合已廢除法規(SOR/2016-167)的產品從2023年6月7日起在加拿大繼續生產、進口、宣傳或銷售180天。
新法規(SOR/2023-101)包含以下要求:
1.物理機械要求
(1)兒童手推車必須滿足以下兩條中的任意一條:
A.滿足ASTM F833中除條款5.3,條款5.12,條款8和條款9外的所有要求;
或
B.滿足ASTM F833的條款6.8和條款6.10,以及ISO 31110中除條款6,條款7和條款10外的所有條款。
(2)若ASTM F833或ISO 31110版本更新,加拿大兒童手推車法規新舊版本過渡期如下,過渡期內新舊版本皆可接受:
A.對于兒童手推車的生產和進口,ASTM F833或ISO 31110更新版本發布之日起180天;
B.對于兒童手推車的廣告推廣及銷售,ASTM F833或ISO 31110更新版本發布之日起365天。
2.重金屬要求
與《玩具法規》中的第23章節的要求一致,包括鉛,汞含量以及5項重金屬溶出(銻,砷,鎘,硒,鋇),并把已經修訂的SOR/2022-122《表面涂層法規》的要求引入到兒童手推車法規中。
3.毒理學要求
與《玩具法規》中的第22和25章節保持一致。
4.鄰苯二甲酸鹽要求
與《鄰苯二甲酸鹽法規》即SOR/2016-188的要求一致,包含以下六種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BBP,DINP,DIDP,DNOP)。
5.信息警告語要求
加拿大兒童手推車法規中的信息及警告語要求基本已經包括在ASTM F833及ISO 31110中,但由于加拿大法規要求所有信息必須英法雙語,無法直接引用ASTM F833及ISO 31110的要求,所以加拿大法規還是對信息及警告語單獨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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