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FDA調整了對非NIOSH批準防顆粒物呼吸器的最新EUA政策,針對中國生產的這類呼吸器再次做出了第二次修訂和重新發布,此次更新主要針對此前的EUA政策細則進行細化。
中國產呼吸器更新如下:
在中國生產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未經NIOSH批準的一次性呼吸器,符合本次EUA的授權范圍:
條件#1
呼吸器由一NIOSH批準過的實體制造商按照其它國家適用的授權標準生產,該制造商擁有一款或多款已獲得NIOSH認證的過濾式呼吸器(FFR)產品。
條件#2
呼吸器滿足a. 擁有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批準的,經相應的省或市主管部門出具的注冊證書,且通過FDA的驗證和認可;
或者b.擁有CE證書證明其符合個人防護裝備指令89/686/EEC(適用于2019年4月21日前投放市場的產品)或個人防護裝備法規(EU)2016/425(適用于2019年4月21日后投放市場的產品),且CE證書已經過FDA的驗證和認可。
條件#3
由于滿足以前2020年4月3日授權書中第三個授權條件“提供測試報告證明符合適用的測試標準”并通過授權,被列入附錄A清單的授權呼吸器,在2020年5月7日EUA授權書發布的45個日歷日內,經NIOSH通過修改版本的標準測試程序(STP) TEB-APR-STP-0059對微粒過濾效率進行評估,獲得證明其產品的最小和最大過濾效率大于或等于95%的NIOSH結果。由于滿足之前版本授權書的條款而獲得授權的呼吸器,如果經FDA取樣,和NIOSH改版測試程序 (STP) TEB-APR-STP-0059測試后,若NIOSH報告顯示30個樣品中的1個或多個樣品過濾效率低于95%,則不再授權此呼吸器。
總結下來修訂后版本主要細化了條件2和條件3,條件2僅認可NMPA證書或CE證書,條件3追加測試通過的樣品數量的要求。
為成為本次 EUA 的授權呼吸器添加到附錄 A 中,制造商必須證明中國制造的未經 NIOSH 批準的一次性呼吸器至少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向 FDA 發送主題為" FFRS Made in China"的郵件申請,向CDRH-NonDiagnosticEUA-Templates@fda.hhs.gov 提供以下信息:
A、符合條件#1,需提供:
B、符合條件#2,需提供:
i. 來自NMPA 的營銷授權文件或證書,或者
ii. PPE 公告機構出具的CE 證書:
1. EU 型式檢驗證書,及生產過程監測和/或質量控制的證明,或
2. EC 型式檢驗證書,及生產過程監測和/或質量控制的證明
C、符合條件#3,請于EUA重新發布后的45 個日歷日內提供:
非中國產呼吸器更新如下:
另外,FDA針對非中國生產,未經NIOSH批準的呼吸器的EUA也做出了相應的修訂。
SGS可針對本次EUA授權的非醫用口罩和不具備防液性能的醫用口罩提供適用測試方案,助力口罩產品順利、快速、合規進入美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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