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歐盟正式發布雙酚A及相關特定危害分類雙酚類物質禁令(EU) 2024/3190,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中雙酚A及其相關物質的使用管理。該禁令修訂(EU) No.10/2011,并廢止(EU) 2018/213法規。
雙酚A(Bisphenol A, BPA, CAS No. 80-05-7)是一種工業化學品,廣泛應用于制造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是合成聚碳酸酯,聚砜和環氧樹脂的單體或起始物質。環氧樹脂主要應用于金屬包裝(如罐頭、罐蓋)的內外涂層。此外,雙酚A作為添加劑還廣泛應用于膠黏劑、離子交換樹脂、印刷油墨、橡膠、清漆和硅膠制品中。同時,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BADGE)是基于BPA和環氧氯丙烷的合成化學物質,常常作為環氧樹脂的膠黏劑。
自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 10/2011發布以來,經過多次修訂。其中就包含幾次對BPA應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修訂,如(EU) 321/2011關于聚碳酸酯(PC)嬰兒奶瓶禁止使用BPA以及(EU) 2018/213,將BPA禁令的范圍擴大到PC嬰幼兒飲水杯、水壺等。這項立法還對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層中的BPA進行了限制要求。規定與嬰幼兒食品接觸的清漆和涂層中不得檢出BPA遷移,其他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層中BPA遷移量不得超過0.05mg/kg。除歐盟外,包括美國、中國、韓國、日本等都有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BPA的相關限制要求,尤其在嬰幼兒產品上,全面禁止使用BPA已成為全球共識。
? (EU) 2024/3190包含如下要求:
PART1 禁止使用雙酚A及其鹽類和相關特定危害分類的雙酚類物質及其衍生物:
禁止在以下FCM的所有生產階段使用BPA和有害雙酚類物質及衍生物:
? 粘合劑
? 離子交換樹脂
? 印刷油墨
? 橡膠
? 硅膠
? 塑料
? 清漆和涂料
添加了其它雙酚類物質及衍生物的材料和產品中不得殘留BPA。
有害雙酚類物質及衍生物的定義為CLP法規中分類為 “致畸”,“致癌”、“生殖毒性”的1A或1B類,以及 “內分泌干擾”的1類物質,包括BPS (CAS No. 80-09-1),BPB (CAS No. 77-40-7),BPAF (CAS No. 1478-61-1),TBBPA(CAS No. 79-94-7),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 (CAS No. 6807-17-6)等。
本法規正式生效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一次性使用的食品接觸產品2026年7月20日前符合原法規的制品可繼續投放市場。以下兩類制品2028年1月20日前可繼續投放市場:
? 用于保存水果、蔬菜(不含果汁等)和水產品
? 用于金屬外表面的清漆和涂層
投放市場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產品,在過渡期結束后12個月內,可被用于承裝和密封食物并銷售至庫存耗盡。
重復性使用食品接觸產品2026年7月20日前符合原法規的制品可繼續投放市場;2028年1月20日前重復使用的專業食品生產設備仍可投放市場。2029年1月20日后不得在市場銷售。

(1)刪除EU 10/2011正面清單中第151號物質(CAS No 80-05-7雙酚A)和154號物質(CAS No 80-09-1雙酚S)。
(2)在第6條“未納入正面清單的豁免”中新增以下內容:作為對第5條的部分豁免,BPA(CAS:80-05-7)及法規(EU) 2024/3190定義的其他有害雙酚或雙酚衍生物只允許在該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使用。
(1)出具合規聲明的經營者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2)生產或進口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3)食品接觸產品包括半成品的材質;
(4)聲明日期;
(5)制造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所使用的雙酚或雙酚衍生物清單;
(6)確認食品接觸產品包括半成品符合本法規及(EC) No 1935/2004中第3、15、17條的規定。
? 確認材料或制品中不含雙酚A,有害雙酚類物質及衍生物,應采用萃取的方法;
? 法規規定方法檢出限為1μg/kg;
?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參考實驗室(EURL)將制定相關檢測和評價方法。
基于本禁令和相關要求,食品接觸產品相關生產企業需加強供應鏈管理,對生產的每個階段嚴格監管BPA及其鹽類和特定危害分類相關雙酚類物質及其衍生物的使用。SGS已具備雙酚類物質如BPA、 BPB、BPS、BPE、BPF等27種雙酚類物質遷移測試能力,并達到方法檢測限1μg/kg ,以及雙酚A和多項雙酚類物質含量測試能力。SGS對雙酚類物質測試經驗豐富,可以協助企業進行檢測,并提供來源分析,原因排查等服務,幫助企業應對最新法規要求,提升產品品質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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