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起,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簡稱碳關稅法案或CBAM)正式邁入過渡期,將通過2年多的過渡期開展關于CBAM法規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實踐,過渡期到2025年底結束,并將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實施。根據CBAM的要求,歐盟管理機構將對從境外進口的鋼鐵、鋁、水泥、化肥、氫、電力等特定工業板塊產品額外征收碳邊境調節費用,簡稱“碳關稅”。
目前國內可以預見到受影響最大的工業類板塊將是出口到歐盟或者計劃以歐盟為潛在市場的鋼鋁制品生產企業。SGS工業服務部的CBAM知識小百科欄目將為您介紹和分享最新法規標準和進展,并通過每期的Q & A為大家解答目前市場上最關注和最容易困惑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夠持續關注我們的更新并通過留言板與我們積極互動,讓SGS幫助您的企業從容應對新的歐盟關稅法案要求,避免過度焦慮和平添無效成本,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最優解。
在本期的CBAM知識小百科,SGS將與您分享歐盟碳關稅機制從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后的相關規則和要求,以下圖片和部分內容引用自歐盟委員會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以及歐盟理事會第2023/956號條例。
1、成員國應在下列情況下實施處罰:
(a)報告申報人未采取必要步驟遵守CBAM報告提交義務,或
(b)如按照第13條規定,CBAM報告不正確或不完整,且在主管部門根據第14條第(4)段啟動糾正程序時,報告申報人未采取必要措施糾正CBAM報告。
2、對于每公噸未報告的排放量將處以10歐元至50歐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將根據歐洲消費者價格指數相應上調。
3、對于根據歐盟委員會提供并公布的過渡期默認值計算的未報告排放量,主管部門在確定實際罰款金額時應考慮到以下因素:
(a)未報告信息的程度;
(b)未報告的進口貨物數量及與該等貨物有關的未報告排放量;
(c)報告申報人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更正CBAM報告的意愿;
(d)報告申報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e)報告申報人過去在遵守報告義務方面的情況;
(f)報告申報人在解決違規行為方面的合作程度;
(g)報告申報人是否自愿采取措施,確保今后不再發生類似的違規行為。
4、如所提交的報告連續兩次以上不完整或不正確(參照上述第13條),或超過6個月未提交報告,則應加重處罰。
5. 核查原則
以下原則適用:
(a) 核查員應本著專業存疑的態度進行核查;
(b) 只有在核查員有理由相信核查報告沒有重大誤報,以及在按照附件四的規則計算隱含碳排放方面沒有重大不合規的情況,才應認為在CBAM申報中申報的隱含碳排放總數已經核實;
(c) 核查員對生產設施的考察為強制行為,除非符合免除生產設施考察的具體標準;
(d) 為確定誤報或不合規情況是否重大,核查員應使用根據第8條第3款規定通過的實施細則中的標準。
對于未確定此類標準的參數,核查員應采納專家意見,根據其規模和性質證明,確定單獨誤報或不合規或兩者均有的情況下是否應被視為重大誤報或不合規。
6. 核查報告內容
核查員應準備核查報告,確定商品隱含碳排量,并具體說明與所開展工作有關的所有問題,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確定商品生產設施;
(b) 商品生產設施運營商的聯系方式;
(c) 適用的報告期限;
(d) 核查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e) 核查員認證號碼,認證機構名稱;
(f) 生產設施考察日期(如適用),或不對設施進行考察的原因;
(g) 報告期內生產每類申報商品的數量;
(h) 報告期內設施的直接排放量化;
(i) 關于設施排放如何歸因于不同種類商品的說明;
(j) 與商品無關的其他商品、排放和能量流動的定量信息;
(k) 關于復雜商品:
(i) 使用的每種原料(前體)數量;
(ii) 與使用的每種原料(前體)相關的特定隱含排放;
(iii) 如適用實際排放:生產原料(前體)的生產設施確定,及相關實際排放;
(l) 核查員對于該報告不存在重大誤報和與附件4所列計算規則有關的重大不合規的聲明;
(m) 發現并更正的重大誤報信息;
(n) 發現并更正的與附件4所列計算規則有關的重大不合規信息。
對于存在碳泄漏風險的行業或子行業來說,應對碳泄漏風險的現有機制包括:作為過渡的EU ETS免費配額,以及利用財政措施補償由電價轉嫁溫室氣體排放成本所產生的間接排放成本。上述機制分別見第2003/87/EC號指令第10a條第6款和第10b條。為表現最佳的企業免費發放EU ETS配額一直是特定工業行業應對碳泄漏的一項政策工具。但與完全拍賣相比,發放免費配額削弱了ETS體系的價格信號,不利于鼓勵對進一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投資。
CBAM希望取代上述既有機制,通過其他方式應對碳泄漏風險,即確保進口商品和國產商品享受同等碳價。為確保從當前的免費配額體系逐步過渡到CBAM機制,CBAM應分階段逐步適用,同時,CBAM覆蓋的行業將逐步取消免費配額。EU ETS免費配額和CBAM兩種方式的結合使用和逐步過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導致歐盟商品比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土的商品享有更優惠待遇。
EU ETS和CBAM具有相同目標,即利用具體的配額或證書,對相同行業和商品的隱含溫室氣體排放定價。這兩大體系均有監管性質,目的都是遏制溫室氣體排放,符合歐盟第2021/1119號條例規定的歐盟法律項下具有約束力的環境目標,即到2030年歐盟溫室氣體凈排放量較1990年減排至少55%,以及到2050年實現全經濟領域的氣候中和。
核算方法舉例
• 國內某鋼廠2026全年出口到歐盟某客戶CBAM覆蓋范圍內的鋼鐵產品100萬噸,假設此鋼廠生產該種產品的碳排放強度是1.8噸CO2/噸鋼,歐盟同類產品免費配額在2026年度為1.3噸CO2/噸鋼,歐盟核算碳價為100歐元/噸,同時假設國內目前實際支付的鋼鐵產品碳價為0,則該企業的歐盟進口方在2027年5月31日前面臨需要支付的年度CBAM碳關稅為:
(1.8-1.3)X 100萬噸 X €100/噸- 0= €5000萬
相當于每噸鋼進口成本將增加: €50
后續隨著歐盟免費配額比例的減少,CBAM碳關稅將進一步上升。
CBAM Q & A
Q5: CBAM目前在過渡期僅涉及6個行業板塊,正式施行時是否有可能擴充執行范圍?
- 目前CBAM在過渡期階段涉及鋼鐵、鋁、電力、水泥、化肥和氫6大貿易板塊,其中對我國出口貿易影響最大的是鋼和鋁及其制品,其他板塊由于貿易額較小甚至為零(例如:電力)所以幾乎不受影響。
- 歐盟在過渡期要求進口商按照季度進行報告,其目的包括讓進口商和出口方了解學習CBAM規范和制度,測試和更新新的CBAM報告系統,修改并完善法規的不足部分并為正式施行做好準備,調查進口產品板塊的碳排放強度并決定是否擴大CBAM的產品范疇。
- 目前歐盟ETS涉及的產品分為10大板塊29種類產品,從歐盟本次立法的過程來看,CBAM的產品范疇很可能是會不斷擴大并接近ETS范疇的,其中化工類產品被列入的可能性較大,建議相關企業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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