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4日,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調整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該規定適用于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的部門規章出臺,主要意義在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職能劃轉后的法規匹配,同時完善一些管理的細節,把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責任予以明確。
相較與其前身《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其主要內容及變化如下:
一、部門職能調整:根據2019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主體由公安消防部門調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的場所范圍無變化: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規定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場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中仍規定為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等同于原來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三、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參見《暫行規定》第七條)
四、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的具體標準:設計審查標準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參見《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消防驗收標準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現場評定結論合格(參見《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五、明確建設單位關于竣工驗收查驗義務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具體內容:申請消防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先自行進行相關的消防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參見《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進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時,主要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參見《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以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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