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引起多方質疑和反對,我國也第一時間采取多種措施以保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以及人民健康安全。
為了防范放射性物質污染風險,守護海洋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SGS特推出針對船舶壓載水、海洋水質及船舶飲用水的放射性核素的檢測服務。

壓載水的放射性污染風險
由于部分放射性核素如鈷-60、釕-106的受物理化學因素和水文因素的影響,在海水中分布不均,使得船舶在加注或排放壓載水等過程中,可能導致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海水的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又會對船舶上的船員產生潛在影響。如何防止船舶壓載水成為核污染水的擴散載體,加強對船舶壓載水放射性污染的監測防范,是船舶業和港口國面臨的新挑戰。
目前,韓國已出臺并發布防止受放射性污染的壓載水流入的措施:
韓國已明確了對在日本加注壓載水船舶的管控要求并于2023年8月24日生效。韓國規定,在日本東部包括青森、巖手、福島、宮城、茨城縣和千葉等6個地區加注壓載水后計劃進入韓國的船舶,入境前24小時需提交壓載水報告,其內容包括壓載水加注、更換、排放的相關管理信息;
其中,在上述6個地區加注壓載水并計劃在韓國境內排放的船舶,在進入韓國港口之前,必須在韓國管轄水域以外更換壓載水;
在上述6個區域加注壓載水但不在韓國境內排放的船舶,必須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當地海洋與漁業局提交壓載水管理記錄、航海日志、壓載水處理操作記錄、壓載水箱容量計劃等文件,證明船舶在離開韓國港口后至少一小時內未排放壓載水等。

針對船舶壓載水轉移所帶來的核污染的風險,SGS推出船舶壓載水和各類洗滌水現場快速掃描服務以幫助政府相關部門、船舶管理公司以及船東等相關方快速確認輻射劑量當量率,以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船舶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妥善采取下一步恰當措施。
船舶飲用水的放射性檢測
海水淡化是大型遠洋船舶的淡水來源之一,為了確保船舶生活飲用水的用水安全,SGS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18年發布《飲用水中放射性管理》、歐盟飲用水水質指令(EC,2013)的要求以及中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對船舶生活飲用水的放射性指標進行監測,確保船員的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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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要求 |
指導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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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α放射性(Bq/L) |
0.5 |
中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 世界衛生組織(WHO)飲用水水質規則(GDWQ)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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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β放射性(Bq/L)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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氚(Bq/L) |
100 |
歐盟飲用水水質指令(EC,2013) |
*根據歐盟飲用水水質指令,如果水中氚含量超過100Bq/L,則需要開展調查是否存在其它人工放射性核素。
海水放射性污染風險
我國《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已將人工放射性核素監測要求納入到標準中(見下表),其中放射性核素銫-137、銫-134是公認的能夠代表海洋放射性污染的指標性核素。在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后,日本在當地生活飲用水中也測出了高濃度的銫-137、銫-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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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放射性核素監測要求 (Bq/L) |
鈷-60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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鍶-9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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釕-106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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銫-134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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銫-137 |
0.7 |
針對于本次日本福島核污染水需要使用海水稀釋處理再排海的核污染物氚, SGS可提供采樣及檢測服務以確定其中氚含量 (HJ1126-2020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由于大部分人工放射性同位素能放出β粒子,所以可通過測定海水總β放射性的方法來了解海洋污染的狀況,因此SGS提供海水中的總β放射性測定來較快確認相應區域放射性核素的污染狀況,并提供采樣服務 (EJ/T 900-1994 《水中總β放射性測定 蒸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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