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歐盟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L 203/28)發布了對REACH法規附件II的修訂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文件對歐盟版SDS的內容和格式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訂要求。考慮到SDS的更新需要時間,新版法規給予了兩年的過渡期,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強制執行,有出口歐盟相關業務的企業需要提前做好SDS更新。
文件修訂背景
歐盟之所以發布該修訂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納米材料管理要求生效
2020年1月1日起,歐盟2018/1881法規,針對REACH法規附件I、III以及VI到XII的修訂將正式生效。根據(EU)2018/1881的規定,有關納米材料的相關信息必須在SDS中得到體現。
聯合國GHS制度的修訂
聯合國GHS制度自2003年出臺以來,每兩年修訂一次。歐盟REACH法規附件II作為歐盟SDS編寫的技術要求,理應要符合GHS制度的修訂頻率。本次修訂也采納了聯合國GHS制度第6和第7修訂版有關SDS編寫的新要求。
歐盟配方唯一性標識(UFI)要求生效
2017年3月22日歐盟CLP法規新增附件VIII(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要求在歐盟境內采用統一的毒物中心通報(PCN),其中就包括在產品的標簽上增加UFI信息。同時也規定,如果化學品沒有包裝或在工廠現場使用,可以在產品的SDS第1.1部分體現UFI信息。為了執行上述要求,原有的REACH法規附件II也需要修訂,以和上述要求保持一致。
落實內分泌干擾物供應鏈傳遞的要求
2018年12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建立一個全面的有關內分泌干擾物的歐盟框架”的文件,其中對如何通過SDS,沿著供應鏈進行內分泌干擾物的危害信息傳遞,提出了很多的具體要求。為了落實上述要求,歐盟此次修訂了REACH法規附件II。
化學安全使用的內在要求
歐盟CLP法規針對部分化學品分配了特定濃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這些信息對于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在SDS中體現此類信息。
主要修訂內容
SDS第1部分
如果一種混合物根據CLP法規附件VIII的A部分,被分配了配方唯一性標識(UFI),而且產品沒有包裝或在工廠現場使用,則需要在SDS的第1.1部分體現該混合物的UFI代碼信息。
SDS第2部分
在SDS的第2.3部分“其他危害(other hazards)”需要展示的信息中,增加了物質是否具有內分泌干擾物的說明,具體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物質是否因為屬于內分泌干擾物,而列入REACH法規附件 XIV授權清單中
物質是否符合(EU)2017/2100或(EU)2018/605所確定的內分泌干擾物確定標準
SDS第3部分
第3部分有關物質或混合物組分信息的展示內容需要增加,主要為純物質和混合物兩個部分:
純物質
如果有已知物質的SCL(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則需要在第3部分予以展示。此類信息可以從歐盟CLP法規附件VI第3部分的統一分類清單中查詢到,或者依據CLP法規附件1確定。
混合物
在編制混合物SDS時,新增了以下三種情況下的信息展示要求:
混合物整體按照CLP法規分類,具有物理或健康或環境危害
混合物整體按照CLP法規分類,沒有物理或健康或環境危害
純物質新增的展示要求,同樣適用于混合物中的組分
SDS第9部分
此部分是有關化學品理化性質,本次修訂吸納了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的技術內容,對展示的理化參數做了修訂和增加,具體如下:
將原來的“外觀(Appearance)”修改為”物理狀態(physical state)”
將原來的“黏度(Viscosity)”修改為“運動黏度(Kinematic viscosity)”
新增“顏色(Colour)”和“顆粒特征(Particle characteristics)”
SDS第11和12部分
在這兩部分的“其他危害”中,增加了一條有關“內分泌干擾物信息”的描述。如果物質屬于內分泌干擾物,則在此部分應該詳細描述由此產生的具體健康和環境危害信息。
官方公眾號
官方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