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土地日
每年6月25日是全國土地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頒布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土地關系的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為紀念這一天,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從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頒布的日期確定為全國土地日。“土地日”是國務院確定的第一個全國紀念宣傳日。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為保護土地而設立專門紀念日的國家。
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尾礦渣、危險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堆放等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累積性,與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關聯性強,防控難度較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防治土壤污染意義重大、任務艱巨。
我國經濟發展初期,方式總體粗放,產業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污染物排放總量較高,土壤作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其環境質量受到顯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義務。
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三)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重點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相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隱患排查的意義
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履行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義務,預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建立制度,一以貫之,保證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措施是持續的、有效的。
通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時發現污染隱患,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管控風險,可以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擴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風險管控或修復成本。
SGS環境、衛生及安全服務部門的專業團隊熟知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秉承針對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則,以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態度,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提供值得信賴的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服務。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責任和義務
重點監管單位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應建立隱患排查組織領導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者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應在《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發布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開展。
之后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兩到三年開展一次排查。重點監管單位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對于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后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工作程序
(一)確定排查范圍: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確定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即可能或易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開展現場排查:土壤污染隱患取決于土壤污染預防設施設備(硬件)和管理措施(軟件)的組合。針對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排查土壤污染預防設施設備的配備和運行情況,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分析判斷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時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并形成隱患排查臺賬。
重點排查:
1. 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滲漏、流失、揚散的土壤污染預防功能,以及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2. 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包括普通阻隔設施、防滴漏設施,以及防滲阻隔系統等;
3. 是否有能有效、及時發現并處理泄漏、滲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設施或者措施。
排查完成后,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臺賬,并編制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
(三)落實隱患整改。
根據隱患排查臺賬,制定整改方案,針對每個隱患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以及計劃完成時間。整改方案應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管理整改措施。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整改,形成隱患整改臺賬。
重點監管單位應依據隱患排查臺賬,因地制宜制定隱患整改方案,采取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并明確整改完成期限,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隱患,如在防止滲漏等污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強設施設備的防滲漏性能;也可以加強有二次保護效果的阻隔設施等。在有效、及時發現泄漏、滲漏方面,可以設置泄漏檢測設施;如果無法配備泄漏檢測設施,可以定期開展地下水或者土壤氣監測來代替。
如果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土壤已經受到污染,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擴散,并依法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
(四)檔案建立與應用。
隱患排查活動結束后,應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并存檔備查。隱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導重點監管單位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點位布設等相關工作。
隱患排查檔案是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和管理部門監管的重要資料,重點監管單位應長期保存。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定期檢查與日常維護記錄單、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整改方案、隱患整改臺賬等內容。
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應按照排污許可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上報。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2018)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環保總局令【2005】27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1】591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2018年第3號)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令【2016】31號)
《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年 第1號)
《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作者簡介:邱愛華 SGS中國EHS場地組經理
中國上海首批注冊咨詢師之一,中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環境管理中級工程師。
負責或參與了超過二百個的環境、安全或工程等項目:一期,二期和三期場地環境調查,建筑場地環境、健康、安全和勞工保護,環境、健康、安全和勞工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已回填油罐的環境調查,油罐區和加油站的環境場地評價,工程地質勘探,建筑施工監督管理,土方工程測試,樁基工程監督管理,樁基檢測,水資源調查,水土保持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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